"用快递寄血是违法的吗?"关于人工授精孩子的继承法。
栏目:南京不孕不育 发布时间:2023-01-18 11:48:26

  关于人工授精儿童的继承法问题。人工授精的孩子的继承权应该如何划分?如果父母分居,孩子通过人工授精出生,应如何从法律上解决人工授精孩子的继承权?通过Have a Baby.com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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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配偶之一所立的遗嘱没有规定胎儿的遗产份额,则该部分遗嘱的内容应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第19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根据第28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原告李某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区的306室房屋为其夫妇和遗嘱人郭某顺共同所有。郭守信因病去世后,他的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由其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和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关于继承问题,被告**要求考虑到郭某河、童某某有自己的财产和养老金,而李某没有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照顾李某某和郭某某。

  被告郭某河、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的遗嘱中明确规定两被告的空间为306,故该房产不属于继承范围。李某顺与郭某顺所生的孩子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表示不想要人工授精的孩子,他得知自己得了癌症后,一直说李某顺不想要这个孩子,李某则坚持要这个孩子。因此,李某要对孩子负责,不能让孩子成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法院认为,。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住宅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一起与**** 南京市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在得知自己患有癌症后,告诉李某不想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授精,坚持要这个孩子。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写了一份自拟的遗嘱,表示不想要通过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带有306室的房子送给了父母郭某顺。 郭某顺的首要任务是开发新产品。5月23日,郭某顺因长期患病去世。同年10月22日,李明珠生下一个儿子,名叫郭某阳。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生活费和不定期的打工收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人郭某顺和童某某是郭某顺的父母,住在同一间合租房305室,有退休工资。2001年3月,郭某顺为开办企业,曾向童某某借过8500元。

  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于2006年3月对涉案的306室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房产价值为19.3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血站将一张快递支票非法**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306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郭某阳33元。 442.4元,该款由郭某阳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决生效时起30日内支付被告郭某和33442.4元,给被告童某某41942.4元。在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成为最终判决。

  在本案中,有两个方面尤其成为争议的核心。

  一个问题是郭某阳是否是郭某顺和李某的合法子女。

  它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规定。" 无生育能力的郭某顺在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的人工授精同意书上签字,表明郭某顺有意让他和李某通过人工授精共同生育孩子。只要这对夫妇在恋爱期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孩子,所生的孩子就被认为是这对夫妇的合法子女。第57条规定:"民事行为从其成立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另一方同意,行为人不得修改或解除,除非是根据法律或经另一方同意"。因此,郭某顺在遗嘱中否认了与李某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郭某阳应被视为郭某顺与李某某的婚生子女。

  其次,如果郭某顺留下了遗嘱,有306室的房子应该如何分配遗产?

  第5条说:"发生继承后,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遗赠的抚养合同按合同办理"。郭某顺去世后,继承权得到了解决。考虑到郭守信留有遗嘱,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第26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割遗产时,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先分割给配偶,其余部分成为死者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306室的房屋登记在死者郭某顺名下,经鉴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郭某顺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郭某顺死后,房子的一半归李某所有,只有郭某顺可以继承另一半。郭某顺在遗嘱中把306室的全部财产卖给了他的父母,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所以这部分遗嘱应该是无效的。此外,第19条规定:"遗嘱应将必要的遗产份额留给不能工作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古代中医调理生男生女的过程 "郭某顺在知道妻子腹中胎儿后并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是无效的。第28条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到胎儿在遗产中的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将遗产份额留给胎儿。综上所述,在扣除应归李某某的资产和应留给胎儿的遗产份额后,郭某顺的剩余遗产只能按照遗嘱中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文章为人工授精孩子的继承问题大家都了解了吗?